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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相关岗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次数:2388

 苏建函教〔2015127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相关岗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部分岗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现将2015年度全市住建领域专业人员相关岗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0年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土建、市政)、质检员(土建、安装、市政)、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证书(在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中能够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且证书到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具体《相关岗位名称对照表》详见附件1

2009年取得相关证书但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人员,可一次性参加此次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逾期不参加者,其证书(印章)信息将被核销。

2.在建设单位工作且2年内未脱离本岗位。质量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条文规定,近两年来在本岗位管理工作中未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质量安全事故,能胜任本职工作。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到课率达到总课时的2/3,并经统一考核成绩合格。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1231后出生)。

二、报名组织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复检换证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登陆“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http://www.jscin.gov.cn/web/KSPXW/default.aspx),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愿选择拟参加复检换证的地区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见网站下载中心)。

2.报名时间。持证人员报名时间为2015812015830

(二)现场审核

持证人员在网上申报成功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复检换证报名表》(网上打印);

2)二代身份证原件。

2.身份证信息采集

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采用二代身份证识别技术采集持证人员身份信息。现场审核时,各审核点应做好持证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持证人员网上报名时,也可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自行采集身份证信息),确保上报数据准确规范。

3.市区复检换证人员请到委托的相关培训机构(详见附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报名缴费,各县市复检换证人员由各县市住建局教育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初审并采集身份信息,各初审点请于2015830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提交各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审核。最终苏州市级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92

三、继续教育

1.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均应参加每岗位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

2.各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分别委托的培训机构详见附件2,同一岗位继续教育有多家培训机构的,可自愿选择其中一家培训机构。

3.各培训机构应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收费标准,确保培训效果。

四、考核组织

1.考核方式。本次继续教育考核采取全省统一考核,分岗位进行的方式。各岗位均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均为主观题,全部在试卷上作答。

2.考核时间。

日期

时间

岗位

20151017

9:0011:00

土建施工员

13:0015:00

市政工程施工员

15:3017:30

试验员

20151018

9:0011:00

资料员

13:0015:00

机械员

20151024

9:0011:00

土建质量员

13:0015:00

设备安装质量员

15:3017:30

市政工程质量员

20151025

9:0011:00

材料员

13:0015:00

城建档案管理员

考试期间,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将派出巡考人员监督考核实施情况。

五、证书管理

1.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经统一考核合格后,对土建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换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对试验员、城建档案管理员换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设置质量员配套印章的通知》(苏建函教〔2015260号)文件要求,原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质检员配套印章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时,通过继续教育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证书》,同时取消原配套印章。

3.考核合格人员凭原岗位证书(原件)和印章(质检员)至各审核点换取新证。

六、收费标准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确定收费标准。培训费中提取50/人·岗位作为考核换证费用,其中25/人·岗位上交省住建厅。

教材等代办费:由培训机构按实收取。

七、其他事项

1.对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2.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各地在检查持证情况时,应把证书是否有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1.相关岗位名称对照表

2.各岗位继续教育委托的培训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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